海南儋州两男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诈骗,仍向其出售电话卡。近日,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该案,被告人符某甲犯诈骗罪,判处有期徒刑5年9个月,并处罚金5万元。被告人符某乙犯
海南儋州两男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诈骗,仍向其出售电话卡。近日,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该案,被告人符某甲犯诈骗罪,判处有期徒刑5年9个月,并处罚金5万元。被告人符某乙犯诈骗罪,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,并处罚金三万元。对被告人符某甲违法所得50元、被告人符某乙违法所得20元,依法继续予以追缴,上缴国库。
据了解,2020年3月10日,被告人符某甲、符某乙为牟取非法利益,明知“佬”(基本情况不详)实施电信诈骗,仍向其出售电话卡、银行卡用于诈骗。符某甲以每张电话卡300元价格,向“佬”出售其实名办理的一张号码为32273608的固定电话卡和二张号码为139XXXXXXXX、155XXXXXXXX的手机卡共3张电话卡,“佬”实际支付50元给符某甲,尚欠850元未付。符某乙以每张电话卡300元价格,向“佬”出售其实名办理的卡号×××的中国工商银行卡一张和号码为189XXXXXXXX、155XXXXXXXX等3张电话卡,“佬”实际支付20元给符某乙,尚欠1380元未付。诈骗分子利用符某甲、符某乙上述电话卡、银行卡向不特定多数人实施电信诈骗。
一审法院认为,被告人符某甲、符某乙为牟取非法利益,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仍提供帮助,其中,符某甲参与诈骗数额388599元,符某乙参与诈骗数额99982元,数额巨大,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。在共同犯罪中,被告人符某甲、符某乙为诈骗分子提供电话卡,未分得赃款,起辅助作用,系从犯,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。该案也系诈骗分子利用互联网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,依法可对被告人符某甲、符某乙从重处罚。据此,该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。后被告人符某甲不服一审判决,提起上诉。
海南二中院二审认为,上诉人符某甲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,为其提供电话卡、手机卡,应以诈骗的共同犯罪论处。原判认定其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适用法律正确,量刑适当,审判程序合法,应予维持。据此,海南二中院依法作出裁定,维持原判,驳回上诉。
15日,记者从海南洋浦公安局获悉,该局扎实开展追源头、斩链条为重点的反电诈专项行动,在破案打击、预警劝阻、防范宣传上持续发力,有效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发案。今年以来,该局累...
抓捕现场 近日 海南铁路警方经过半年多侦办 一举打掉两个 为境外电信网络诈骗团伙 提供支付工具的洗钱团伙 抓获犯罪嫌疑人13名 涉案金额流水9000余万元 今年5月底,海口铁路公安处火车轮...